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现将《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拨打电话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邮政地址:襄阳市民政局低保科(襄城区溪苑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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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务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8号)和市政府《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襄政发〔2017〕4号)、市民政局等不能《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襄阳民字〔2016〕6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在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但现行救助政策侧重于解决收入型贫困,较少考虑家庭生活必须支出因素,有的家庭虽然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病、因学等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较大,实际生活困难。去年以来,省民政厅多次下发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适当社会救助,根据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必需指出综合判定一个家庭的贫困状况,是一项重大的政策创新,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迫切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让社会救助政策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就学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必需支出较大而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同时,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家庭收入扣除医疗费、教育费、公租房租金等生活必需支出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只有1套商品住房;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初始购置价在15万元上(含15万元)的生活用车;
三、申请救助程序
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的,应按照个人申请,街道(乡、镇)或受委托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
四、救助方式、标准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因病申请社会救助的,应遵循先医疗救助后临时救助的原则予以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患者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住院费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其中,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的,按自负费用的35%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自负费用的4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3万元。
2.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患者因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治疗,个人年度内累计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后的余额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二)临时救助
1.对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含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家庭中患病人数×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对因家庭成员遭受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原则上按家庭中遭受意外事件的人数×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8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对因家庭成员上学造成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原则上按家庭中上学的人数×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各地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防止人为扩大或限制救助范围,确保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有序推进、规范运行。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完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不得随意简化程序。没有经过审核审批程序的救助申请,不得给予临时救助、医疗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须具有本地户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社会救助。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具有襄阳市户籍的困难居民,可在现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细则,并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要加大政策培训和宣传力度,切实将政策执行到位。
(四)本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在执行本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映。
襄阳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