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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襄阳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18/01/03 9.2k 阅读 322 点赞

关于征求《襄阳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将《襄阳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各界人士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告发布后七日内联系襄阳市民政局救灾科。

电话/传真:3628903,邮箱:835688079@qq.com。



襄阳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函〔2013〕56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安排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等资金。

第三条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无偿使用;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1. 救助资金预算安排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和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启动国家或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所需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财政管理体制,由省级财政与市(州)本级、县(市)、林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本级与城区财政分担比例报经市政府确定。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救助资金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造成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一般损坏的唯一生活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旱灾受灾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衣被、取暖、饮水、伤病救治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各级民政部门采购、储存、运输、管理救灾物资。

三、灾情核查与管理

第七条灾害核查与管理是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灾害发生后,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应在第一时间核查上报灾情信息,乡镇(街道)民政办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了解灾害详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赶赴灾害现场核实受灾情况,对灾害损失和应急救助需求进行评估,并做好灾情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区民政部门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和反映相关灾情、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同时必须以电话的形式向市民政局报告。遇常规通讯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与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会商,核实、统一相关情况,保证灾情数据基本一致。对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条件的灾情,应及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台账,做到灾情统计工作流程清晰,数据详实;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的农户、需生活救助人员要及时建立台账,保证重要灾情信息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1. 分类救助对象类别和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现有救助项目中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暂不区分类别。原则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性生活救助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天数,最长救助时间分别不超过15天和90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救助。

第十二条在实施倒房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项目中要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优先救助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原则上按照当年受灾户的家庭生活困难程度、自救能力把救助对象划分为三类,其中一类对象为特困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二类对象为较困难受灾户,三类对象为一般受灾户。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救助资金总量、灾情整体程度、需救助总人数(户数)以及受灾群众具体困难程度,分类制定救助标准,按对象相应类别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十三条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为需整体恢复重建唯一生活住房的倒房户。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主要包括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因灾存在困难的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一、二、三类对象每户的救助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第十四条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第十五条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其中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3-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1-2个月。一、二、三类对象每人的救助标准分别不低于370元、260元、110元。

  1. 救助资金申请、拨付与发放

第十六条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如需要上级给予救灾资金支持,需按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救灾应急响应,并以政府名义,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级政府申请救助资金,同时将请款报告抄送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或报经政府同意后,以民政、财政两部门的名义向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报送请款报告。

第十七条收到上级民政和财政下拨的救助资金后,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灾情、需救助情况及评估结果,迅速研究制定分配方案。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资金下拨文件报资金来源级别的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救灾物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救助资金发放要严格时限要求,其中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要在事件出现后2日内发放到户;灾害应急救助款物要尽量保证在应急期间发放到户;上级下拨的应急补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上级下拨的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上级下拨的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把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资金具体发放可根据恢复重建施工进度进行。

第十九条根据灾害紧急程度,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以现金或物资形式直接发放到需救助对象手中,发放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他资金发放必须经过户主申请、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村(社区)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环节,并通过金融机构采取“一本(卡)通”形式社会化发放;村(社区)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发放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区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所有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发放都要建立台账,台账和村(社区)评议记录本要存档备查5年以上。

六、分级负担责任考核兑现

第二十条各区要及时登陆“襄阳市财政与政务编制公开网”,填报发放救助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每年11月底前,各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拨资金总和”按照规定的分担比例计算本级财政本年度应投入救助资金,并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地救灾资金安排情况,对包括本级财政实际投入救助资金在内的资金情况进行自查,于12月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各城区财政投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情况,将作为市级分配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依据之一。对区本级财政投入救助资金达到规定比例且比例高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予评先表彰。

七、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救助资金。救助资金不得用于与救灾无关的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第二十四条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对救助资金要进行跟踪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于涉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信访要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向信访对象反馈,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办理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灾地区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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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