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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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

2014/09/18 8.4k 阅读 369 点赞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   阳  市  总  工  会           文件
  襄 阳 市 企 业 联 合 会
  襄 阳 市 企 业 家 协 会
襄公积金〔2014〕36号
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集体劳动合同条例》和中共襄阳市委《关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科学发展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襄发〔2014〕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在我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集体劳动合同条例》,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实现“住有宜居”民生目标的有效途径,符合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集体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协商内容,用工单位和职工应按照集体协商程序,就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达成一致意见,在签订的《集体合同》中予以明确,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其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时,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将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集体合同管理,通过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监察、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总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不得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状,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不推荐其参加省优秀企业评比,企业的负责人不能参选各类先进包括各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督促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各企业提供便捷的建缴服务。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建制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大《湖北省集体劳动合同条例》宣传力度,强化部门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传播媒体,广角度、大范围宣传《湖北省集体劳动合同条例》,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逾期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其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办理,对逾期仍不办理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总工会              襄阳市企业家协会
                               襄阳市企业联合会
                                                                     2014年9月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