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襄公积金〔2014〕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关于加强公务车辆交通秩序管理的规定》(襄办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襄事〔2014〕28号)、《关于报送公务车辆固定停车位置的通知》(襄事〔2014〕 2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内公务车辆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车辆管理人员,加强对驾驶员及干部职工的管理,加强和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停放管理。
二、公务车辆统一按规定悬挂公务车牌号,遵守规章文明有序行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驶,做到不闯红灯、不抢黄灯,服从交通管理。严禁饮酒或醉酒驾车。
四、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要自觉文明驾驶。遇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要主动避让。遇有行人路口要礼让行人。遇有交通拥堵要依次有序交替通行。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路段不得鸣笛。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随意停车。
五、市中心车辆实行集中停放制度。所有车辆停放在单位办公区域内固定停车位,不得停放在生活区、小区、公共场所或路边。
各办事处、管理部车辆也要停放在办公区域内,没有停车场地的,在确保车辆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就近的公共停车场或固定场所停放,不得停放在小区公共部分或路边。
六、公务车辆在非办公期间、双休日,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在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封存停驶。
七、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对违反管理规定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被曝光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市中心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4年8月18日起执行。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8月19日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