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
| 来源: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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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11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18〕21号)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出台,减化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程序,明确可以采取备案、免于许可、与住建部门施工许可合并等方式简化办理流程。同时,新颁布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条件有新的规定。
二、制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十条,对实施原则、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管理维护、产权界定、职责分工、监督管理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原则。明确了“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明确了增设电梯需要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既有住宅应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4层及4层以上(不含地下室)多业主无电梯住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二是应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范和标准;三是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建范围。
(三)实施条件。明确了增设电梯的实施条件为“应当经本单元(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对于新旧法衔接问题进行规定,明确“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实施主体。明确本栋或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同时,明确实施主体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组织协调申请,相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积极组织协调。
(五)资金筹集。明确了五种资金筹集方式:一是由本单元(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四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由财政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五是社会投资等其他资金来源。
(六)实施程序。明确了增设电梯的实施程序,即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签订协议、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方案联合审查、规划方案公示、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及验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管理维护。明确实施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由使用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同时,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八)产权界定。明确增设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增设范围内出资的全体业主共有,不计算容积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对房屋征收时增设电梯补偿款的分配方式进行规定。
(九)职责分工。明确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市场监管、民防、应急、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积极做好宣传和纠纷调解工作。
(十)监督管理。明确各类违反规定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查处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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