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
| 来源: |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 “店小二”政策咨询: | 服务电话(0710-12345) | ||||
关于《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修改背景是什么?
2020年7月21日,司法部法治督察局对市司法局发来《备案审查建议》,对我市2019年2月15日施行的《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提出修改建议。《备案审查建议》指出《办法》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等相关条款,存在“无上位法依据、属于新增证明事项”和“涉嫌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建议抓紧修改相关条款,重新履行规章报备程序,并在报备文件中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收到《备案审查建议后,市司法局会同市住建局进行了了研讨,于2020年8月6日向司法部法治督察局报送了《关于对司法部法治督察局备案审查建议〉进行整改研讨的报告》,市司法局在《报告》中提出:除部分条款与清理证明事项的要求存在差异外,其他条款均是对《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等相关规定的细化,鉴于《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对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确保政府规章的稳定性,建议对相关条款暂不修改,待继续实施一段时间,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根据立法后评估的结果,对相关问题一并进行修改。司法部法治督察局对《报告》进行了审慎研究,与司法部立法局、住建部相关机构进行了会商,2020年8月 21日,司法部法治督察局电话反馈了对市司法局《报告》的处理意见,要求市司法局按照《备案审查建议》,抓紧开展政府规章修改工作,重新履行报备程序。
二、修改内容有哪些?
1.删除二十三条:“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二)住房租赁合同。属于变更、终止原租赁合同的,还应提交原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三)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四)当事人的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明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上述资料能够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信息平台采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纸质材料。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的房屋,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2.删除第二十五条: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并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就业、法律援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可凭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按规定在本人及配偶缴存额度以内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支持符合租赁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通过市场租住住房,住房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租房家庭,结合人均住房面积和收入情况,按规定分类发放租赁补贴。补贴标准由房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3.修改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承租人出具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住房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修改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的,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建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住房租赁当事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4.修改单位名称。2019年机构改革后,部分政府部门的名称、机构设置发生了调整,相关条款的表述在此次修改中一并进行调整。
发布时间:2020-12-22
来源: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本页
我要收藏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