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
| 来源: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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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后《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2012年我市出台《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2018年修订出台襄政办发〔2018〕26号文。2019年7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正式施行,对政府投资决策、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管理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落实《政府投资条例》规定,解决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新问题,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发改委于2021年2月牵头启动了《办法》修订程序。修订过程坚持深化改革、问题导向和统筹兼顾,为增强文件可操作性,多次征求参管、参建单位意见,通过集思广益和反复论证,力求《办法》既能够全面贯彻上级政策,又能够较好切合我市实际,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有助于项目高效推进。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七十一条,全篇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流程化表述,便于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易看、易懂、易操作。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条款为:
(一)总则。包含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在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投向方式、资金保障、立项形式、基本原则、项目时间、部门分工、线上审批、命名规定、工艺更新等11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了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根据最新要求,以后使用专项债资金的项目全部实行审批制。第五条对项目立项形式进行了界定,并加大了“减”的力度,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环节,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将项目建议书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发改、财政等综合职能部门,住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职责,特别是严格区分了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负责的行业和责任。第十一条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并依法在招投标环节提出了可适当加分的落地措施。
(二)投资决策。包含第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在项目储备、前期启动、新增立项、前期经费、审批要求、审批简化、应急审批、选址依据、可研编制、招标核准、可研前置、可研批复、规划土地、初设编制、概算控制、初设批复、施工设计、预算控制、招标审核、总包条件、总包招标、总包价格等23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十三至十五条对前期启动的条件和要求、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第十七至十八条提出了简化审批的规定,特别是第十八条对投资小于3000万元且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信息化项目和村庄项目等三类审批简化进行了细化。第十九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应急项目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可以先处置后审查完善手续。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对投资概算和装修、绿化标准提出了精简节约的原则性意见,并明确概算子项要细化到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各子项费用之间未经批准不得调剂使用,确需调剂的应严格履行工程变更手续,从根本上对超概行为进行严格约束。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对预算控制进行了从严管理,明确不在概算控制范围内的预算不予评审,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层层审核把关,加强预算、招标文件与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坚决防止项目单位层层突破或恶意甩项。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根据国家、省工程总承包最新规定,明确总承包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再进行总承包招标。同时,第三十四条对总承包合同总价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即项目实际合同总价应按照预算评定价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确定。
(三)年度计划。包含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主要在计划内容、纳入条件、编制程序、计划调增、资金拨付等5个方面作出规定。该章节与原《办法》相比变化不大,针对《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要求作出补充性规定。
(四)项目实施。包含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主要在代建规定、合同执行、支付管理、超概支付、竣工验收、安全责任、绩效评价等7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四十条提出市发改部门应加强代建制项目的指导监管,建立代建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第四十三条明确了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变更合同审结前工程费用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原主合同支付比例;若因价格涨幅、政策性调价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则超概算部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暂不调价和支付,应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范畴。
(五)工程变更。包含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四条,主要在变更原则、变更分工、变更论证、变更要件、变更审批、预算变更、变更采购、应急变更等8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变更的原则、违规责任和核心关注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的,由擅自决定的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第四十八条明确了项目开工前变更由市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批复;项目开工后变更按照本章第四十九至五十四条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本着既充分放权,又加强管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践,增加了发改部门的审核责任。同时,鉴于之前变更区间设置过大,不符合项目单项工程的实际管理需求,此次将设定的区间进行了从紧管理。第五十四条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后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六)概算管理。包含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主要在概算分工、调整条件、调整原则、调整要件、调整评估、超概惩戒、优化奖励、超预算管理等8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了项目主要参管、参建单位的概算管理职责。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先完善工程变更程序,项目竣工后启动调概申请。第六十条明确了对项目单位、中介机构、代建单位超概的惩戒措施。同时,按照惩奖并举的原则,第六十一条提出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代建单位的奖励规定。采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对总承包企业采用技术创新或设计施工优化节省投资的,可给予工程总承包企业节省投资部分的50%作为奖励;采用代建制的项目,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对代建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结余资金20%的比例实行奖励。第六十二条根据现实管理实践需求,提出了对未超概算但却超合同总价、超预算项目的原则性处理措施,应参照超概项目进行严格管理,避免财政资金浪费。
(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包含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主要在进展监督、共享公开、监管责任、业主责任、参建责任、存档责任、安全责任等7个方面作出规定。主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分别对监管部门、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的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八)附则。包含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一条,主要在办法解释、执行日期等2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七十条明确了市级平台公司项目的管理界限、管理方式。针对平台公司近年来项目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此次明确提出市属平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进一步夯实了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堵住管理漏洞;平台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决策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内控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提高企业投资效益。
2021年8月12日,《办法》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8月22日正式印发,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8-30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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