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综合执法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应当依法全部、主动、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案件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所有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住房公积金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条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首先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开,除上述方式外,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涉及信息公开的案件,执法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之前,将本部门上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汇总整理后,报送审计法规科备案。
第八条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者更新信息内容,应当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