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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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查制度

2017/07/29 1.8w 阅读 78 点赞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襄阳(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行政权力中涉及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据《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处以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做出的行政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一项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指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按照程序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其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请案件审议小组批准。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以及案件审议小组未批准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各环节形成的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五)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办事处(管理部)、各科室提请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时,应向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提供《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相关证据,审计法规科也可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审查完成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各种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提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条  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审查完毕,应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第七条  办事处(管理部)、各科室收到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后,应执行其决定。对审查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复核。

第八条  法制审核合法后形成书面报告,报请案件审查小组审批,经批准后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  法制审核应在收到办事处(管理部)、各科室递交的全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十条  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向市政府法制办或者法律顾问咨询,并向案件审查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