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各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网点:
根据鄂建办〔2018〕166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时,不再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各业务办理场所配备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归档,以备调取复用。
二、在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的同时,高度重视风险防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因精简证明材料时造成的潜在风险,切实防止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
三、推动建立职工身份信息查询共享机制,依托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自动化比对检验。
请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各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网点高度重视,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