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我局起草了《襄阳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襄阳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各界人士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告发布后七日内联系襄阳市民政局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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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推进政策拥军扎实有效落实,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襄阳籍现役军人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襄阳籍现役军人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荣获各军种和战区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荣立一等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荣立二等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荣立三等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六)被授予团级(含,下同)以上嘉奖或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七)多次立功受奖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
第四条 奖励襄阳籍现役军人应当以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发出的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依据。
第五条 根据襄阳籍现役军人获誉立功等次,由相应等级民政部门和武装部门共同协调组织,上门送达喜报:
(一)荣立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的,由市委、市政府,襄阳军分区、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各1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专班送达;
(二)荣立二等功的,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和当地武装部门、民政局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专班送达;
(三)荣立三等功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武装部门及民政办有关人员组成专班送达;
(四)获得嘉奖、优秀士兵奖励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武装部门及民政办有关人员组成专班送达。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支出,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奖励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奖金与喜报在上门时一并送达;宣传工作由各级宣传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奖励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襄阳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