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2日,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584032583@qq.com,联系电话:3629314。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襄阳市民政局
2018年4月24日
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
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条件,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民发〔2016〕19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30号)、《湖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鄂民政发〔2017〕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以及老城区连片改造等其他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两委”办公场所、公共服务站“一站式服务大厅”、多功能室(居民学校、志愿者服务站、社区道德讲堂等)及居民休闲娱乐活动中心等场所。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按照每100户配套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首期集中建设配备。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本条所称户数是指规划设计住宅的套数。
第五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当将有关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规划条件列为招、拍、挂的条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并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等内容。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应明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规模及平面位置,相对集中设置,宜设置在建筑物一、二、三层,并设有独立出入口,不宜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对不按规定配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组织规划方案评审会议时,应通知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严格核实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等规划指标。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行政审批局在商品房预售审批、房管局在网上楼盘表管理、城建委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要将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情况纳入备案管理,不动产登记局在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单独办理不动产证,并在登记簿及不动产证上注明不得转让、抵押、置换等内容。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规划报建时,应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建筑面积、具体位置等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免税证明,凭契税免税证明办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作为国有资产,由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十二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主要用于社区服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民政、财政、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移交情况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强化监督问责,对没有履行职责导致新建住宅小区不按规定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违规使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管理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