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襄公积金〔2017〕23号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通知
襄公积金〔2017〕23号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结合中心实际,现将《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查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30日
结合中心实际,现将《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查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30日
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襄阳(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行政权力中涉及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据《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处以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做出的行政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一项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指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按照程序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其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请案件审议小组批准。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以及案件审议小组未批准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各环节形成的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五)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办事处(管理部)、各科室提请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时,应向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提供《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相关证据,审计法规科也可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审查完成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各种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提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条 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审查完毕,应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第七条 办事处(管理部)、各科室收到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后,应执行其决定。对审查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复核。
第八条 法制审核合法后形成书面报告,报请案件审查小组审批,经批准后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 法制审核应在收到办事处(管理部)、各科室递交的全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十条 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向市政府法制办或者法律顾问咨询,并向案件审查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声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使用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管理中心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一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五条 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七条 审计法规科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八条 办事处(管理部)、机关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声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定期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专门人员存储。
第二十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执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审计法规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 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审计法规科负责解释。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综合执法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应当依法全部、主动、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案件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所有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住房公积金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条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首先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开,除上述方式外,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涉及信息公开的案件,执法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之前,将本部门上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汇总整理后,报送审计法规科备案。
第八条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者更新信息内容,应当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