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17-12-27 | |||
| 来源: | 襄阳日报 | 主题词: | |||
| 解读方式: | 解读类型: | ||||
| “店小二”政策咨询: | 服务电话(0710-12345) | ||||
用法治方式破解“垃圾围村”难题——《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解读
“垃圾围村”一直是制约美丽乡村建设、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一大难题。12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该《条例》于11月29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3月20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在全省率先实现有法可依,正式迈入法治化轨道。
强化保障机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力物力投入都非常大,需要充分调动、整合各方资源,集中力量予以保障。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建立财政保障、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把政府保障、村民自治与社会支持有机结合,强化“垃圾治理、人人有责”的主体责任意识。同时,《条例》分别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筹措资金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构建责任体系: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实践模式获立法确认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条例》在吸收既有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襄阳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市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督办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体责任,确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按照标准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财政经费;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具体工作;村(社区)自治组织做好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村保洁员、村(居)民按照本村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履行相关义务。
推进垃圾分类:引入“四分法”,促进垃圾减量
垃圾分类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关键。农村生活垃圾量少、分散,可就地消纳作为资源利用的比例高,相对于城市生活垃圾更易通过分类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条例》在参考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明确了“四分法”的标准,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机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并结合实际处置能力,明确不同类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可回收垃圾回收体系建设的职责,明确政府应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对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进行回收利用,促进可回收物能收尽收。伴随科技的进步,垃圾的分类标准和处置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完善。《条例》授权襄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势变化对生活垃圾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可跨区域共建共享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是重要基础。《条例》根据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投资成本和县、乡(镇)、村三级组织的财力状况,明确了县、乡(镇)、村对不同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
针对部分地方存在的超标准建设,或邻近重复建设、造成设施闲置的情况,《条例》强调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并配套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机制。
发布时间:2017-12-27
来源:襄阳日报
打印本页
我要收藏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