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襄阳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
| 来源: | 襄阳市司法局 | 主题词: |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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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1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是什么?
当前,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了将我市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纳入了法治化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等规定,制定印发我市的《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是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因执法权限、范围等发生争议,提请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那些争议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五种情形,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就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的争议行政执法部门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而发生的争议;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
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因涉及各行政执法部门“三定方案”职能调整或职能划分的行政职能争议,应报请编制部门协调解决。不涉及法律规范适用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等三种情形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四、怎样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由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先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再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可以由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行政执法部门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执法部门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时,应当报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涉及协调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涉及争议协调事项的材料。
五、如何开展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争议事项时,应当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也可以邀请律师及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必要时亦可以召开听证会。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原则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解释。
六、行政执法争议办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办理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调工作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迟30日。
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责任追究有哪些?
有应当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而不提请,造成行政执法混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阻挠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情形的,由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发布时间:2021-06-30
来源:襄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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