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襄阳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
| 来源: | 襄阳市司法局 | 主题词: |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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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阳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协商机制,提高立法质量,2021年7月31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襄阳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襄政发〔202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民主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立法协商,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政府规章立法工作中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民意、更好汇聚民智,是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2016年以来,我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推进政府规章立法工作,立法问民需、听民意、解民忧,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政府规章立法各领域全过程,积累了一些成熟管用的立法协商实践经验。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考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襄阳市司法局起草了《办法》。
二、文件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立法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办法》明确立法协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平等沟通、依据充分、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二)关于职责分工。《办法》规定了市人民政府是政府规章立法主体,负责立法协商的组织、协调和保障。立法协商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
(三)关于立法协商的环节。《办法》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以下立法工作中开展立法协商:拟定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过程中;规章起草、审修过程中;规章修改、废止程序进行过程中;规章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其他需要协商的情形。
(四)关于立法协商的事项。《办法》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下列立法事项开展立法协商:涉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政府规章的重要事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或者其他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涉及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五)关于立法协商的形式。《办法》规定了立法协商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咨询会、研讨会、论证会或者评估会等形式开展。立法协商采取会议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立法协商相关事项进行介绍说明。立法协商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文本内容及起草说明、有关参考材料一并发送立法协商对象。
(六)关于立法协商对象发表意见方式。《办法》明确了立法协商对象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立法协商,通过陈述、讨论或者提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关于立法协商成果。《办法》明确了立法起草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立法后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做好立法协商记录,汇总、整理立法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沟通协商,认真研究,将立法协商成果作为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向立法协商对象反馈。
三、文件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答:《办法》自2021年7月31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8-04
来源:襄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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