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襄阳市市区居住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08/05 8.9k 阅读 358 点赞
解读单位: 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1-08-06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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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阳市市区居住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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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06 ""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

2014年我市出台了《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43号),在规范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在开展小区配建幼儿园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9年,市政府第35号令有效期满后,市政府先后两次重新公布实施该文件(襄政办发〔2019〕6号、襄政办发〔2020〕15号)。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市政府第35号令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配建标准偏低、学校装修标准不明确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职责调整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方便人民群众子女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市重新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规划、用地、建设主体及要求,职责分工,附则等四章十七条。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居住小区(含商品房开发、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房及“两改两迁”项目等)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规划、用地、建设主体及要求。一是明确要求要制定(修订)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依据规划保障用地,依据规划建设学校。二是明确供地方式、建设主体。居住小区配套中小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居住小区时,根据我市学校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以出让方式供地。按照“谁开发、谁配建”的原则,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建。三是明确配建标准。《办法》对配建幼儿园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要求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同时要求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建设。四是明确移交标准。居住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达到教学设施设备进场即可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小区配建学校各环节中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市政府负责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建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二是明确开发建设单位的移交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移交给城区教育部门。三是明确城区城府的举办责任。要求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居住小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纳入辖区教育事业统筹管理;应当自接收之日起2年内,将配建学校投入使用。四是明确配建学校的办学方式。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城区教育部门后,应当由城区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成公办学校,对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转办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继续办学。

(四)附则。一是明确了生效日期。《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襄阳市市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延续一年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5号)有效期满后不再执行。二是明确了解释主体。《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