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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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罚〔2026... 2026-04-02

2026/04/01 1.5w 阅读 307 点赞

当事人:湖北泰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KTXK4C

法定代表人:杨静伟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汉水华城1号地块1幢10层18室

经调查,当事人系襄阳东津新区千江印月107地块项目(合同名称:华中东原襄阳苏岭山大道项目36#地块2#楼及37#地块11#、12#楼公共精装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当事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毛恒招用肖大元等17名农民工施工,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8526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仅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15480元,其中付清了农民工李静工资1000元,逾期未支付肖大元等1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53046元,未完全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肖大元等17人调查询问笔录、工资拖欠明细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毛恒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先告〔2026〕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因当事人支付了部分工资,改正了部分违法行为,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在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0710-3629282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