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1日,市民政局接到省厅通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即日起,民政部门除对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九个国家及台湾地区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今后,婚姻登记信息可以通过部门间直接核对,我市群众办事无需再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悉,这是民政部门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要求,与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婚姻登记信息的主要使用部门充分协商的结果。
目前,我市各婚姻登记部门已经在大厅张贴了公告告知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