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政策通知公告

襄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 知

2019/12/24 1.1w 阅读 479 点赞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局):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实际问题,在《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9〕13号)《关于修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决定》(襄政发〔2017〕4号)《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襄阳民规〔2017〕3号)等基础上,对我市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的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明确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指遭遇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因其他特殊困难等。其他特殊困难具体认定情形包括:家庭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紧急入院抢救治疗、死亡无力安葬的;困难家庭中急需救治的精神病患者;刑满释放6个月内无生活来源确有生活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急需临时照料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力承担照料护理费用的;无法联系上赡(抚、扶)人,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4)城市低收入家庭;

(5)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育幼、医疗、公租房房租、养老、助残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具体扣减标准为:接受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的,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扣减教育支出;义务教育阶段前幼儿,每人每月可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扣减育幼费支出;医疗支出费用、公租房房租支出,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负费用部分;对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扣减养老费支出;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可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扣减助残费支出;同一救助对象符合多种扣减条件的只扣减一项支出,扣减数额就高不就低。

3.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坚持救急救难、快审快批的原则,先行处置,补办手续。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再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及时将临时救助情况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核查其实际生活状况。支出型临时救助可实行集中审批。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通过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上季度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等信息。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参照省厅制定的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参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原则上采用省定临时救助标准,各地可适当进行调整。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一年内可给予两次救助,当年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超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决定,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临时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应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心理抚慰、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三、强化贯彻落实

(一)严格政策。各地在救助实践中要严格政策界限,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实事求是,把握标准,实行精准施救,又要防止人为扩大或限制救助范围,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有序推进,健康发展。关于临时救助标准,各地要根据省、市临时救助政策相关规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时,县市区可结合救助实践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细化标准,便于操作。关于“先行救助”资金,各地民政部门应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

(二)严格程序。各地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规范“救急难”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临时救助范围标准及审核审批程序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对于“先行救助”事项的办理,要在救助事项完毕后及时完整地补充完善相关受理、审核、审批手续,不得随意简化程序。

(三)严格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确保责任上肩,纪律在心,政策落地,惠民落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临时救助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有限等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临时救助工作失误的,或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救助不精准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要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培训和宣传力度,切实将临时救助政策执行到位。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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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