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主动公开主动公开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0/07 3.9k 阅读 509 点赞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襄公积金〔2016〕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近两年来,围绕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库存、化解商品房库存,先后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满足了广大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根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总要求,为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发展,充分体现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与管理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范围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襄阳市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向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管理部(以下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范围包括:
  (一)缴存职工家庭在襄阳市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购买能够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一手房贷款”);
  (二)缴存职工家庭在襄阳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购买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二手房贷款”);
  (三)缴存职工家庭在襄阳市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购买能够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同时申请由受托银行按规定配套使用的银行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一手房组合贷款”);
  (四)缴存职工家庭在襄阳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购买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同时申请由受托银行按规定配套使用的银行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二手房组合贷款”)。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存贷比例
  根据《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襄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下同),均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存贷结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为:
  可贷额度 ≤  缴存余额 × ( 10 + 缴存年限)
  缴存余额是指借款人包括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金额;缴存年限为借款人包括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之和;缴存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禁止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规范行为。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可贷额度核定范围,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襄阳市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其它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及以上,且最后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
  (三)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首付款凭证;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较大债务;
  (六)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般为3~50万元,贷款最高金额为60万元。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80%(含80%,下同)。
  不得向全额付清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25年,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申请人年龄(周岁,下同)加上借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可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最多延长5年)。
  (三)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
  一手房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担保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二手房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担保。申请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借款人以其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
  一手房组合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担保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二手房组合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担保。申请一手房组合贷款、二手房组合贷款,借款人以其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受托银行。
  债权价值为组合贷款合计金额;抵押价值均为借款人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价值全额。
  六、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㈠贷款偿还方式
  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偿还法。住房公积金借款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罚息。
  ㈡贷款利率调整
  借款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执行。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㈢合同变更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贷款期限变更、分期还款额变更、担保方式变更、委托扣款账户变更,以及借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非合同要素变更等。
  2、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还清或者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事项办理。
  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必须提前书面(信、函、报纸公告,下同)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在合同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借款合同的要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住房公积金借款期内,当事人要求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前提条件为,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应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费用。
  (四)违约责任
  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的,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依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程序,处分抵押物清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责任。
  (五)抵押证件退还
  借款人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结清后,应到管理中心领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书)》注销。
  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措施
  1、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规定要求一次性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提交贷款材料。在受理、审核审批环节,一经发现并核实存在虚假贷款材料的,管理中心五年内不得向其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住房公积金借款期内,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导致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的,应将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列入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八、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事项
  1、从2016年6月30日起,中心已经明确停止襄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取消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的规定。
  2、切实加强“商转公”业务延续期间管理。办理“商转公”的对象明确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且隶属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管理的缴存职工。“商转公”满足条件为,截止缴存职工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之前已经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及以上。“商转公”业务停止时间明确为2016年12月31日。
  3、根据《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之规定,不再办理襄阳缴存职工本省范围内、襄阳行政辖区外异地购房,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机)办理贷款业务。
  4、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结合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襄阳城区(包括市中心、襄城管理部、樊城管理部和襄州办事处);其它分支机构暂不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结合管理规定。
  5、一手房组合贷款、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分别按照《襄阳市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6、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事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7日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7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