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 ||
| 来源: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阳政府网 | 主题词: | |||
| 解读方式: | 视频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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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部署。9月2日,省政府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视频会议,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地要抓紧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确定“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保障标准、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加快建设美丽襄阳,率先实现绿色崛起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3万套、间。
(三)保障标准。主要包括:
1.保障对象。在襄阳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需求。
2.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20~45平方米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四)支持政策。包括土地政策、财税金融、公共服务、简化审批流程等方面。
1.土地支持政策。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
2.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优先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3.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4.税费、水电气等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租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5.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6.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五)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项目认定机制、建设方案联合审查机制、与金融、税务、水电气等部门联动机制。
2.落实主体责任。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配租、监督管理等工作。
3.多渠道筹集房源。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租房,可结合实际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尚未配租的公租房房源、多余的安置房房源和市区市场租赁试点项目房源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性质保持不变。
4.强化监督管理。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5.强化评价考核。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市住建局委托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绩效评价工作。
四、部分条款内容解释说明
(一)关于目标任务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大量新市民、青年人涌向大城市,但大城市住房价格普遍偏高,新市民特别是青年职工“买不起房、租不好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大城市住房问题日益严峻。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这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其核心门槛是住房困难,特别是无房,一般可不设收入门槛,就是为了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在进入大城市的初期,能够以相对合理的租金价格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更加公平地享受到住房保障的权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是一种发展型的保障。
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要求,通过“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编制单位采用平均增长率法和流动人口分析法测算,“十四五”期间,我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3万套。
(二)关于户型面积、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20~45平方米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本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一贯理念,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大多是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有的单身,有的刚组建家庭,小户型、低租金房源既能够满足其基本居住需要,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租金支出负担,更加适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受能力。同时,以小户型为主的制度设计,能够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增加房源供给,从而保障更多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做到有限资源的公平善用。
(三)关于支持政策
1.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文件,制定“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支持政策。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制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四)关于项目认定的问题
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于任务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利于工作开展和目标完成。
对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于体量、金额较大,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认定,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建设计划,相关的审批按现有规定执行,不再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五)关于多渠道筹集房源
1.根据《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3号令)和《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实施意见》(襄房保字〔2018〕1号)等有关规定,对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4%的比例无偿配建公租房。配建的房源作为政府资产,可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70平米以内。
2.尚未配租的公租房房源、多余的安置房房源和市区市场租赁试点项目房源,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性质保持不变。
3.经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审查并验收通过的人才公寓、蓝领(金领、白领)公寓、专家楼等项目及现有权属清晰且可收储利用的存量房源项目,凭项目认定书或建设计划可直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存量工业用地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经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联合验收通过的,现有其他存量已建(改)租赁房项目经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联合验收通过的,也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关于组织考核问题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贯彻落实,压实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房源筹集的主体责任,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委托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建设筹集、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发布时间:2022-02-19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阳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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