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7 | ||
| 来源: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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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襄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近几年,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迅速。为解决我市上述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缺失、法律责任不明确、有偿使用难以落实等问题,实现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的科学规范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指导意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等行业规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为促进我市中心城区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29条,分为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运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包含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在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廊定义、管理原则和领导机制、部门职责、投资模式6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五条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管廊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了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二)规划设计。包含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在管廊专项计划、规划布局原则、管廊工程设计3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由住建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征求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专业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除特殊管线外,对于综合管廊覆盖区域且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各类管线,不再保留另行敷设的管线位置;第九条规定管廊设计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并允许管线单位参与设计、施工图图审。
(三)建设管理。包含第十条至十二条,主要在建设程序、变更管理和工程验收3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综合管廊建设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第十一条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规定入廊管线单位可参与综合管廊隐蔽工程验收。综合管廊竣工后,由管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四)管线管理。包含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在建设审批、入廊申请、入廊协议和管线管理4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已建设管廊区域,符合入廊条件的新建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结合更新改造逐步迁移入廊。若存在既有管线,不需再次开挖就能实现管线入地的,则不需入廊;第十五条规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必须与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相关入廊事宜;第十六条规定入廊管线安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服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统一安排,并依规验收,工程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和管廊运营管理单位。
(五)运营管理。包含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在有偿使用、运营资金保障、本体安全保护、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权责义务、人员入廊要求等8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收费标准原则上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对暂不具备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由市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第十八条规定管廊运营不能弥补成本的,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第十九条规定了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的行为和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影响管廊安全的限制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了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义务和权利;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了入廊管线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管廊。
(六)法律责任。包含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主要在监督举报和违规处罚2个方面作出规定。
(七)附则。包含第二十八条至二十九条,规定《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核心内容
(一)明确了应入尽入的基本原则。综合管廊建设成本高,为避免已建成的综合管廊闲置浪费,解决管线入地重复开挖等问题,《办法》第八条规定:“专业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对于综合管廊覆盖区域且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各类管线,除特殊行业、安全管理需要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定不能进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外,不再保留另行敷设的管线位置”;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符合入廊条件的管线必须入廊,不得直埋或架空敷设;新建管线位置与综合管廊布局相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进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结合管线更新改造等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
(二)明确了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办法》第十七条对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原则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发布时间:2022-04-27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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