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
| 来源: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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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1月28日,我市出台了《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2019年7月,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出台《关于推进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粮规〔2019〕1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粮食局文件要求,2019年12月我市出台了《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襄政办函〔2019〕8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随着国家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粮食收购已形成了市场化收购为主的收购方式,在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粮食收购缺乏资金,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粮食安全负责,保证农民“种粮卖得出”,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切实解决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问题,激发粮食市场化运作活力,市发改委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什么是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答: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市、县两级政府按一定额度分别出资,引导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粮食收购贷款所形成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为贷款提供担保和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提供过渡性代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制定依据,明确信用保证基金的定义,信用保证基金管理的原则,办法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市政府成立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市基金办设在市发改委。明确市、县两级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基金办、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三章:信用保证基金归集和退出。明确基金规模,市本级初设规模1000万元;9个县(市、区)初设规模7000万元。明确基金账户的设立、基金归集和基金退出的要求。
第四章:企业准入。明确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的范围,明确参与企业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
第五章:贷款办理。明确信贷合作条件、贷款用途(用于稻谷、小麦、玉米三个粮食品种收购)、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额度(按企业缴存信用保证金金额5-10倍放大)、办理贷款程序。
第六章:基金代偿。明确代偿顺序和比例、代偿启动、代偿手续、申请代偿资料、基金不予代偿的情形。
第七章:债务追偿。明确对出现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由相关单位与对应合作银行依法向借款企业追偿。
第八章:附则。明确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履职不力造成贷款损失,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明确本办法负责解释部门,执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重点支持哪些企业?
答: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下提供的贷款是专项用于粮食收购,准入企业为粮食购销贸易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粮食收购备案的其它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参与企业必须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粮食收购备案,具备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的资质条件。
五、企业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答:(一)办理了粮食收购备案,具有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的资质。
(二)具备与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对使用贷款资金收购的粮食能做到专仓保管,贷款资金专款专用,购销资金封闭运行。
(三)产权和管理权清晰,诚实守信。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
(五)购销贸易企业要有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合同金额。
(六)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合作银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企业须出具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反洗钱声明》。
六、参与企业如何进行贷款办理?
答:参与企业经基金办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贷款时须缴存贷款额10%的信用保证金,存于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在参与企业全部归还合作银行用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贷款本息后,原额返还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
七、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及额度如何确定?
答:贷款用途主要解决企业在本地自主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求。粮食收购品种主要为稻谷、小麦、玉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根据LPR及当年合作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确定。贷款额度按照企业缴存信用保证金金额5—10倍放大贷款。
八、相比2019年印发的《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襄政办函〔2019〕80号),主要修订了什么内容?
答:主要取消了原《办法》第十九条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规定,研究制定了针对性措施,补齐制度短板、强化服务弱项。
九、《办法》的有效期?
答:从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发布时间:2023-12-01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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